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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来源:岳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4日   【字体: 】   点击数:

1月3日下午,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大会日程安排,本次大会的议程共有三项: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本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许伟奇主持。其他大会执行主席是(以下按姓名笔画排列):万方平(女)、万旦明、方平波、卢宗仁、任小娟(女)、刘志强、汤文彬、许卫国、杨岳斌、张赟、袁建华、徐载满、黄志强(女)、曾君华、戴丽(女)。

出席大会并在主席台就座的有:市领导胡忠雄、刘和生、李爱武、徐新楚、向伟雄、唐道明、王瑰曙、李挚、熊炜、王小中、谈正红,老同志黄甲喜、罗传根、陈志刚、罗典苏、赵协成,在岳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军分区的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市委党校、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市委副厅级干部,驻岳中央、省属企业及高校负责人及大会主席团其他成员。

本次大会应到代表450人,因病因事请假19人,实到431人,符合法定人数。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向伟雄代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向伟雄说,2017年,在中共岳阳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正确指导下,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一个目标总揽、两大战略引领、三条底线筑牢、四大会战发力”的决策部署和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及省市人大有关决议决定,开拓创新,积极作为,实现了本届人大工作良好开局。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地方性法规1部,审议通过并公布地方性法规1部,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5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20项,检查2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5人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成效显著,主要表现为:一是议决大事,在推动发展上取得新成效。常委会在助推经济发展、着力民生改善、严督环境保护、加强人事任免等方面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二是主导立法,在促进法治上开创新局面。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促进法治岳阳建设。三是加强监督,在增强实效上实现新突破。常委会创新监督形式,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法律、工作、预算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四是发动代表,在服务群众上彰显新作为。常委会坚持服务代表,发挥代表“压舱石”作用,加强“双联”工作、督办代表建议、组织开展活动,全体市人大代表迸发出新的活力。五是提升能力,在自我修为上展现新形象。常委会及机关开展大培训、大调研、大创新、大督查、大提升“五大”主题活动,提升履职能力,推动工作上水平、争一流、作贡献。

向伟雄指出,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是中共岳阳市委坚强领导的结果,也是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认真履职的结果,还是“一府两院”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常委会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立法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督刚性和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方式有待进一步丰富,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县乡人大机构编制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在今后工作中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改进。

向伟雄说,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把握党的十九大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关键。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努力建设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助推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积极响应“四大会战”决策部署,为建设湖南发展新增长极和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作出新贡献。要通过立好地方法规、抓好监督工作、议好重大事项、把好任免关口,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岳阳发展;通过加大“双联”工作力度、加大平台建设力度、加大建议办理力度、加大活动组织力度,规范管理服务,发挥代表作用;通过推进“五大”主题活动、推进组织机构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县乡人大建设,突出履职担当,加强自身建设。

会议还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彭世理所作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青所作的《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市人民政府及组成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市委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负责人,省、市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有关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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