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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字体: 】   点击数: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城陵矶新港区综合管理部,南湖新区工委组织部,屈原管理区党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机关单位政工(人事)科,中央、省驻岳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

《岳阳市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已经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岳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岳阳市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派驻村帮扶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选派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组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中央、省驻岳单位派驻到全市贫困村开展驻村帮扶的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选派和任职

第三条  依托市委组织部成立市派驻贫困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派驻村办),工作队选派由市派驻村办牵头,会同市扶贫办等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工作队力量配备根据贫困村人口规模的大小确定,一般3到5名。

第四条  驻村干部应从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熟悉农村基层工作的优秀干部中选派,优先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后备干部。工作队队长原则上从中共党员、年龄在50岁以下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中选派。

第五条  工作队队长任驻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市派驻工作队划分为4个片区,实行分片管理,每个片区选定一名干部任总队长,负责对所驻片区工作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明确工作队、总队长、工作队长和队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工作队的职责和任务是:

1、宣传和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到让干部掌握政策,让群众知晓政策。

2、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与村支“两委”一起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贫困村基本情况,找准突出问题,制定脱贫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贫困对象精准识别、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落实干部结对帮扶,确保扶贫对象稳定脱贫,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

3、加强村级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支“两委”班子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发现培养村级后备干部,严格农村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提升农村治理水平。

4、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组织实施《岳阳市脱贫攻坚大会战工作方案》,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抓好产业发展,促进贫困群众增收;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调动贫困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

(二)总队长的职责和任务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精准扶贫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深入推进驻村帮扶工作;

2、负责本总队所辖县市驻村帮扶工作的指导、培训、督查、暗访,并将督查、暗访结果报市派驻村办和市扶贫办;

3、总队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会议,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安排部署工作;

4、定期向市派驻村办上报有关工作情况,队内重大活动必须向市派驻村办汇报,待市派驻村办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的考勤,核实工作队队员驻村工作时间,每月向选派单位出具驻村帮扶工作考勤情况证明,协调相关单位落实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的待遇;

6、加强队员驻村管理,处事公道正派,配合市派驻村办做好年终考核、帮扶单位和个人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年终考核中日常管理评分情况的审定。

(三)工作队队长的职责和任务是:

1、工作队队长兼任驻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为该村驻村帮扶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合乡镇有关站所建立扶贫专账,审批驻点村扶贫资金开支,对扶贫项目和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2、加强驻点村基层组织建设;

3、组织制定驻村帮扶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向市派驻村办和所属工作总队报备;

4、协调各驻村帮扶单位落实帮扶资金和项目,每半年组织各帮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1次以上,协调各驻村帮扶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度到村指导工作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1次;

5、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驻村工作期间必须坚持撰写《工作日志》,组织驻村帮扶单位实施干部结对帮扶,每年开展一次以上“送温暖、解难题、促发展”活动,个人结对帮扶贫困户1-3户;

6、每月向总队汇报工作1次以上,对驻点村重要工作及时报告,对驻村帮扶工作中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要以书面形式专题汇报进展情况,2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市扶贫办备案,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市扶贫办审批,待批准后方可按要求启动项目,未报批或虽报批未获批准而强行启动项目的,对工作队长进行批评,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队长进行问责处理;

7、按驻村帮扶工作要求完成驻点村每年度的脱贫任务;

8、完成联系驻点村的市级领导以及市派驻村办、市扶贫办、工作总队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队员的职责和任务是:

1、协助完成驻村帮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为队长、村支“两委”和乡镇党委政府当好参谋;

2、扎实工作,圆满完成总队长、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协调本单位结对帮扶工作,联系群众,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个人结对帮扶贫困户1-3户,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4、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驻村工作期间必须坚持撰写《工作日志》,要详细记录每一天开展的工作、了解到的情况和协调处理的问题;

5、定期向派出单位和总队汇报有关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市派驻村办会同市扶贫办共同做好工作队的管理、考核、业务培训等工作;派驻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驻村帮扶工作,主要领导到驻点村指导调研,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发挥好后盾作用;工作队要接受驻点村所在县市区、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考核,年度考核时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派人员参与实施联合考核。

第八条  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应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认真学习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各项涉农政策,熟悉驻村帮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每年接受一次以上正规业务培训。

(二)工作例会制度。工作队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村支“两委”、党员干部工作例会,研究驻村帮扶工作。

(三)考勤登记制度。驻村干部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每月驻村不得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培训),要填写驻村工作日志和考勤登记表。工作队员请假两天以内,由工作队长批准,请假两天以上需书面报告总队,由总队长批准。工作队长请假需经工作总队长批准后报驻点村所在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四)工作报告制度。工作队每季度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市派驻村办和派驻单位至少汇报一次工作,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情况。

第九条  驻村期间,驻村干部党组织关系转至驻点村,在原单位的岗位职务、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均保留不变。

第十条  市派驻村办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察看、随机暗访等方式,对工作队履职情况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抓好突出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派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派驻村办同意后方能调整。工作队具体派驻和撤回时间以市派驻村办和市扶贫办的通知为准,贫困村不脱贫工作队不撤队。

第十二条  工作队年度考核由市派驻村办和市扶贫办负责,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由派驻单位负责。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三条  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对优秀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予以表彰。驻村干部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驻单位指标。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派驻单位要保证工作队必要的工作经费,驻村干部驻村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执行。派驻单位每年慰问工作队员一次以上,做好队员体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确保队员安心工作。

第十五条  所在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驻村帮扶工作,定期听取工作队汇报,加强工作检查和指导,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工作队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九项规定”精神,不准本人和亲属包揽工程项目,不准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在驻点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参与公款吃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队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资金、项目安排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的要及时召回,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工作队管理办法。本办法由市派驻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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