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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支持博士研究生来岳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人才发〔2019〕2号
来源:岳阳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   【字体: 】   点击数: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单位:

现将《岳阳市鼓励支持博士研究生来岳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岳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6月18日


岳阳市鼓励支持博士研究生来岳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实施巴陵人才工程,鼓励引进和培养博士研究生来岳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及对象。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市辖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含辖区内民营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半年以上的;或上述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与现单位续签有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凡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应属于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支持政策。在用人单位相关待遇的基础上,给予每位博士研究生奖励性生活补助10万元(分3次发放,与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后的第1年底拨付4万元,第2年底拨付3万元,第3年底拨付3万元),且连续3年内给予1000元/人/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新引进或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子女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在市内中小学校就读。个人在市区未购房的可优先入住人才公寓。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随调的,按规定程序尽量在对口部门予以安排,配偶属于其他类型就业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优先推荐就业。

第四条  申报程序。用人单位(企业)在办理完聘用手续、博士研究生到岗工作以后,向市委组织部报送申请鼓励博士研究生来岳工作奖补资金的有关材料,包括《博士研究生来岳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引进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劳动(聘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市委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年度搞好考核,严格把关,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确认支持奖补对象,分年度发放奖补资金。

第五条  资金发放。市委人才办每半年度集中支付一次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均支付到引进单位(企业)账户,由单位(企业)负责发放到个人,专款专用,不得扣减,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核查明确的,停止发放奖补资金。用人单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一)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聘用关系)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被撤销博士生学历学位的,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博士研究生来岳工作奖补资格的;

(三)在3年劳动合同期内离职的,不予发放离职年度及后期奖补资金;

(四)其他需要取消资格和待遇的情形。

第七条  同一博士研究生对象在岳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支持奖补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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