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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湖南省委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字体: 】   点击数:

湘发[2008]15号

 

为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实行省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省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和履职方式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省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省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组织的活动,主要方式是:
()代表提案
1.省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省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2.省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3.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4.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并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5.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作出书面报告。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总后,报省委,并以适当形式向省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代表提议
1.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省委提出属于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2.省党代表大会代表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提议,由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转承办单位办理。
()代表质询
1.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提出质询。
2.省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负责受理质询,并决定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3.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代表的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有关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受质询单位答复。
4.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质询的代表要求撤回质询的,对该案的处理即时终止。
5.受质询单位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代表询问
1.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省委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2.省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省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
1.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委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2.视察、调查研究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主要是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考察等。
3.视察、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省委提交书面报告,为省委决策提供依据。
4.代表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征求意见、通报情况和列席会议
1.省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省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省委应当征求本届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下一届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3.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省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省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等形式进行。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形式进行。
4.省委全会和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省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
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设电子邮箱、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以及在党员服务中心定期接待基层党员、群众等多种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基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代表参加民主评议
根据有关规定,可安排有关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本省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省委、省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省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代表参加评议一般结合年度工作和换届考核工作进行。
二、省党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组织形式
()代表编组
1.每位代表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编组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
2.每个代表组由有关市、州党委和省直有关党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其有关工作。
()代表活动
1.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省委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
2.除省委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活动。
3.要不断探索、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积极推动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三、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组织机构
设立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服务等有关工作。
()时间和经费保障
1.代表参加省委和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2.代表按照省委安排开展工作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省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3.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工作经费和代表参加省委安排的活动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代表权利保障
1.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在省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
()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所在地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可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代表应向所在地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省委常委和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联系代表
1.省委常委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应加强与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委员可联系代表组,也可直接联系代表,原则上每位代表都应有委员联系。联系的名单应由省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备案。
()代表培训
省委有计划地组织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集中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代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代表培训纳入党校培训规划,培训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代表证的使用
为便于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省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代表开展工作时应出示代表证。
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代表的资格及其终止和停止等内容依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其他党内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和县市区党委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并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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