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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管理办法(试行)
岳组发〔2015〕56号
来源:市委组织部干部科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字体: 】   点击数: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城陵矶新港区综合管理部、南湖新区工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政工(人事)科:

现将《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2015年11月8日 

 

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精神,按照市委干部管理“三个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湖南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中共岳阳市委关于加强干部宏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正处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工(人事)科长,市纪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人事处政工科科长,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副处长,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综合管理部、市南湖新区工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属国有企业综合管理(党群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系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政工(人事)科长的任免,各单位党组(党委)应根据核定的职数和工作需要以及干部德才情况,事先以书面形式与市委组织部衔接。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结果正式呈报市委组织部后,市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并正式发文后方可办理任免手续。

    第四条  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人选属提拔重用的,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由市委组织部在其所在单位内部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不良反映的,单位党组(党委)及时谈话。有不良反映的,经单位党组(党委)调查核实后,不影响任职的,及时谈话;影响任职的,由单位党组(党委)提请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复议,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五条  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对政工(人事)科长呈报人选应精心挑选、严格把关,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和程序,注重将那些思想素质好、党性观念强、公道正派、严谨细致、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干部选配到政工(人事)科长岗位。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对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呈报人选进行考察时,对其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档案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建立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信息库,加强政工(人事)科长档案规范化、数字化建设,督促各单位及时将反映政工(人事)科长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八条  保持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队伍的相对稳定,政工(人事)科长原则上必须任满三年,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对任职未满三年、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先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对擅自频繁调整政工(人事)科长且影响正常工作的市直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对其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  按照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有利于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要求,加大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轮岗交流力度,探索推行政工(人事)科长跨单位交流。

    第十条  进一步加大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教育培训力度,将政工(人事)科长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依托市委党校,开设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班。推行新任政工(人事)科长综合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召开政工(人事)科长专题研讨会。

    第十一条  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述职述德述廉,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年度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定期与本单位政工(人事)科长谈心谈话,为他们排忧解难、提神鼓劲。市委组织部安排专门人员不定期约谈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坚持严格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注重从政治上关怀、精神上激励、生活上关心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加强市直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的动态管理。对德才兼备、忠诚担当、干事成事的优秀政工(人事)科长,由市委组织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政工(人事)科长实行“零容忍”,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不适宜继续从事政工(人事)工作的,及时调整出政工(人事)科长队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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