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中第二条的内容是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和其他违规电动车,经营者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违规电动车。本条为告知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因此自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准销售,市民不能购买,购买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发放牌照。市民可以向销售电动车的商家维权。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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