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第六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